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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解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

时间:2007-10-14 06:38:12  来源:  作者:  被阅

       十三、问: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是否包括传统意义的“白家电”和“黑家电”?


       答:传统意义的“白家电”主要指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黑家电”主要是指电视机、收音机、激光视盘机、音响等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为止,“白家电”仍未被国家统计主管部门认可为“电子信息产品”,因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白家电”。电子信息产品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黑家电”,不包括“白家电”。虽然“白家电”整机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但部分“白家电”的组件却是电子信息产品,这些组件如以为生产配套为目的直接供货给整机生产商的时候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但这些组件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时候则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四、问:欧盟RoHS指令只是针对终端产品,《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是否也是仅针对终端产品?是否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


       答:《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尽管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不是终端产品,但这些产品中同样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同样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管理办法》直接将这些产品纳入其调整范围。欧盟的RoHS指令中尽管没有将这些产品纳入调整范围,但其对终端产品的要求是通过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的关系,间接传递给了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因此,与欧盟的RoHS指令相比,《管理办法》只是将产品范围规定得更明确而已。


       十五、问:汽车内的一些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专门为汽车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汽车生产者的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但是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十六、问:维修配件和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在售后服务中,用于维修或升级的零部件,不属于《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的则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十七、问:“雷达”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雷达是电子信息产品。因此,雷达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但军用雷达除外。


       十八、问:电池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虽然欧盟RoHS指令不包括电池,但欧盟有专门的电池指令。在中国,《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电池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注释》中未列明的,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十九、问: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分类注释》中“电子应用产品”包括“家用电子电器”和“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因此《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否需要加标识?


       答:在《分类注释》里面已经明确列出的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以后投放市场的该类产品也需要加贴标识。 


       二十一、问:复印机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目前在《分类注释》里面没有列出复印机,因此复印机目前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不受《管理办法》的调整。信息产业部目前正在对现行的《电子信息产品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计管理办法》将会对现有电子信息产品范畴进行调整。之后,有关《分类注释》也会进行调整,包括复印机在内的一些产品有可能会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范畴。 


       二十二、问: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根据《分类注释》,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硒鼓、墨盒等并未指明是复印机用还是打印机或其他类似用途机器用,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复印机用硒鼓、墨盒的,也就是说,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也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但由于复印机目前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专门为复印机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复印机生产者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但是单独出售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三、问:电子测量仪器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在《管理办法》的定义中已经明确包括电子测量仪器产品,《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电子测量仪器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四、问:光盘、CD、VCD、DVD产品是否应该满足《管理办法》?


       答:单独销售的光盘、CD、VCD、DVD等空白盘片应按照《管理办法》及《标识要求》规定进行标识。已经刻录有内容的各种光盘、CD、VCD、DVD等属于软件产品的暂不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二十五、问:对于某些产品表面的一些塑模或纸质标签,是否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电子信息产品表面的一些塑模、纸质或其他材料的标签,以及产品的说明书等可以暂不考虑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十六、问:二手电子信息产品是否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答:二手产品不在《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之内。  


       二十七、问:关于在分类注释中“其他”产品,应如何理解?


       答:现阶段在《分类注释》中没有明确列入的产品不做考虑。 


       二十八、问:如何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的“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当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只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六种,和欧盟RoHS指令一致。《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与欧盟RoHS指令第五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除了上述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以外,可能会发现有其他物质也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这里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就是为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做准备,以便进行相应修改。      


       二十九、问: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环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为了对消费者和制造商负责以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设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虑到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比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产品合理而科学的环保使用期限。如果企业将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制定得比较长,则承担责任的时间就会比较长;如果制定的期限比较短,则失去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必须客观、科学地制定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超过环保使用期限的产品应该进入废弃环节,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否则将可能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外泄或突变。当然,环保使用期限是产品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时间,而非极端环境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时间。


       在中国,与电子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十几个,几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行业协会代表了行业整体,而非某一个企业,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信息产业部鼓励这些行业协会自行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向信息产业部备案,主要是为了政府主管部门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实现对行业的监管。


       环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  


       三十、问: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如铅酸蓄电池等),且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远低于产品的其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义并标识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况下,整机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但对于上述情况,则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和整机分开进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部件的影响。  


       三十一、问:《管理办法》是否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问题?


       答:《管理办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提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支撑《管理办法》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同样不涉及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行为。 


       三十二、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行相关标注,什么时间可以认为是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


       答: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可以理解为产品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生产日期”,即产品下线日期。生产日期为《管理办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当天或以后的电子信息产品应该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十三、问:来料加工企业和进料加工企业是否都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然后出口的行为。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办法》的调整的。


       进料加工是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行销售,若产品出口则不受《管理办法》调整,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则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三十四、问: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等是否需要进行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标注?


       答:用于研发、实验、测试和展览、用的测试机、样机或模型,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所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注。  


       三十五、问:进入《目录》的产品是否属于《分类注释》叙述的产品?


       答:《分类注释》是对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所作的解释。《目录》中的产品是《分类注释》所列产品中的一部分,是现在已知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产品,不是所有在《分类注释》里列出的产品都会进入《目录》。 


       三十六、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哪项较严格?


       答:一般而言,在标准采值的严格程度上,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并无区分。行业标准一般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国家标准则是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制定的。在行业标准先于国家标准出台的情况下,企业应使用行业标准;但是当国家标准出台后,行业标准将自动作废,企业应使用国家标准。如果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出台后才出台的,往往是为达到对国家标准进行必要的补充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的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有互补关系。这时,企业可以同时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十七、问: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方面的合格评定(包括检测与认证),中国与国外是否可以互认可?


       答:由于中国《管理办法》推动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分“两步走”实施的,在《管理办法》生效后,“第一步”仅要求企业对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关信息进行“自我声明”,这时,将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做好“自我声明”而请相关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与认证。这种自愿性的、非强制性的检测与认证不存在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但在进入“第二步”、需要进行CCC强制性认证的时候,由于涉及政府监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国与国之间的互认问题。而国与国之间关于检测与认证的相互认可并不是单边问题,需要双边协议来保证,事实上,如果某外国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签署有认证机构之间互认的协议,则中国政府一定承认该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否则,将不会承认。 


       三十八、问: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三章罚则是否界定处罚款项和停产停售情况?


       答:《管理办法》第三章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罚额度。处罚的对象包括单位、个人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包括级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这些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本部门相关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十九、问:《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即使整机产品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是如果整机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该法规的要求,那么是整机产品生产者还是元器件供应商负这个责任?


       答:如果是整机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是元器件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整机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中元器件企业的责任应由整机企业自行追溯。如果元器件作为单独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元器件的生产者要负责任。  


       四十、问:在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目录》之前,需要加贴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及可否回收利用等相关的环保信息标志。那么对于为加贴这些标志而提供的一些国外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被接受?


       答: 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加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等相关环保信息,产品生产者加贴标志时可以对产品进行检测也可以不检测,如果产品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很清楚,则不需检测即可贴标志;相反,如果不清楚则需要进行检测。为加贴这些标志而提供的一些国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是可以被接受的,不管在哪进行检测,只要标志及相关环保信息正确、与实际相符即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保留对电子信息产品是否加贴标志及是否标识正确进行市场监督检查的权利。 


       四十一、问: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按照《标识要求》加贴标志,是否整机产品和元器件产品都需要贴标志?如果某种产品进入了《目录》,是否整机产品和元器件都必须加贴3C的标识?


       答: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情、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进行披露,但是否要采用加贴标志的方式、整机与部件在标注时如何协调,这些问题已经在《标识要求》中作了详细规定。


       如果某种产品进入了《目录》,那么它的主要部件必然要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但整机产品和其中的元器件是否需要同时加贴CCC的标识要看是哪一个进入了目录,如果是整机产品进入了目录,则只有整机产品要加贴CCC标志。  


       四十二、问:《管理办法》是否有英文版本?


       答:《管理办法》是中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按照一般惯例,不对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因特网上有很多英文翻译稿,有些翻译得很不错,可供需要英文译稿的读者参考。但如果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有出入,则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四十三、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有无具体的实施细则?中国各省市地方主管部门是否会出台适用于本省市的实施细则?


       答:《管理办法》有相关标准和《目录》的支撑即可实施,目前没有制定实施细则的计划,也未有各地方主管部门出台适用于本省市的实施细则的消息。  


       四十四、问:租赁产品应如何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2007年3月1日以后不得租赁生产日期在《管理办法》生效之后但未按《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或进入《目录》但未进行CCC认证的电子信息产品。 


       四十五、问:是否考虑《分类注释》与海关编码的接轨?


       答:已经考虑将来在制定《目录》时会参考海关编码。  


       四十六、问:2007年3月1日以后,海外母公司将产品转卖给在中国的子公司时是否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海外母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不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子公司,则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海外总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中国分公司,则此种情况属于公司内部资产的转移,不属于“投放市场”的行为,所以不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来源: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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