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民营企业法》两种声音各执一词
(华强电子世界网讯) 在两会期间,广西人大代表张少康、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苏福增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民营企业法》的议案。建议尽快制定《民营企业法》,通过法律规范民营企业的责、权、利,使民营企业真正走上法制化。
事实上,在2001年两会期间,就曾有桑粤春等三十名人大代表联名提议制定《民营企业法》。但有意思的是,在去年两会的时候,桑粤春对媒体的另一种说法是:“今年不会再提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民营企业法》就没有再立的必要了,国有、集体、民营、外资等都一样,民营企业待遇因为加入世贸组织可望得到很大改善。”
同样是在去年,经常为民营企业鼓与呼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以铭也表示,在遵守世贸组织公平竞争的原则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再制定《民营企业法》了。
尽管如此,制定《民营企业法》的呼声并未因此而减弱。本届的人大代表苏福增向记者表示,加快民营企业的立法,有利于民营企业更好地发展。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则,民营企业将会在各方面的政策上享受到与其他企业同样的游戏规则。现在的民营企业,毕竟还受到来自某些方面的制约。
苏福增举例说明了他的实际遭遇。一家国有企业和苏泊尔集团是竞争对手,但为了市场竞争,竟人为造成了苏泊尔高压锅爆炸的现场事故。经过法院审理判定,判决对方赔偿苏泊尔集团30万元人民币。“但由于对方是国有企业,最后省高官都参与了这件事情。尽管最后我们是赢了,但事实上到现在我们一分钱都没拿到。”苏说。
“但是,要出台《民营企业法》可能还得需要一个过程。”全国政协委员、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汉宇分析认为,要出台《民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则不是不可以,但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在法律上民营企业如何界定,如何划分。到现在,不能在有关的立法上准确找出关于民营企业的解释。如果立法的话,这将面临很多问题。
学经济法出身的李汉宇律师分析说,保护《民营企业法》这一议案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因为现在的关于企业组织形态的划分不科学,没有一个明晰的规则来界定民营企业。比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演变而成的民营企业怎么界定?有些企业顶着集体企业的帽子,实际上是民营企业,一旦出台《民营企业法》,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进而他提出,如果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而要求提出立法保护,那如果国有企业遇到问题也提出立法要求怎么办?不能是哪些行业哪些领域出现问题就要求立法保护,否则整个的法律体系将会很混乱。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更多的民营企业家希望出台相关的游戏规则。但仍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民营企业法》的呼声很高,这是非理性的。因为民营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在其他经济领域内也同样出现过。
“对于企业的立法,不要用所有制形势来划分,而是以资本形态来划分。”在李汉宇看来,以资本形态来划分企业的属性,这就需要法律上的解释。而现在,对于民营企业要求立法的之说,李认为时机并不成熟。原因是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并不能解释清楚,这容易出现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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