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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召开华强北商业出租屋制售假防治工作会议

时间:2007-10-14 06:43:10  来源:  作者:  被阅

  (华强电子世界网讯) 2003年3月13日下午,福田区打假办与华强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组织在华强北召开了华强北商业出租屋制售假防治工作座谈会。福田区质监、工商、公安、文化、租赁、专业市场分局等部门及都会100电子市场、万商电脑城、赛格科技工业园等19个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这是继去年《福田区防治出租屋制假售假暂行办法》出台后,福田区政府与15个集体股份公司签订防治责任书以来,区打假办组织的又一次注重实效、有针对性的宣贯活动。

  会上福田区打假办和质监分局领导宣讲了《福田区防治出租屋制假售假暂行办法》,并结合实际分析商业街出租屋制假售假的特点,指出华强北商业街取得了全国“购物放心一条街”等称号,享誉全国,要保持优势,继续发展,必须稳准狠地打击制售假违法行为,通过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局面。

  福田区政府华强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国平表示,商业信用、守法经营至关重要,华管办将与区打假办及各执法部门积极配合,维护华强北的市场环境。会上商家代表纷纷发言表态将认真履行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的打假执法工作。]

  通过会议宣贯《福田区防治出租屋制假售假暂行办法》,与会单位形成共识,信誉是商家的生命线,政府各部门应与商家联合起来,共同宣传贯彻《暂行办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违法行为,营造华强北繁荣、文明、健康、有序的经营秩序。

附:深圳市福田区防治出租屋制售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辖区出租屋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出租屋生产、销售和仓储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辖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和工商业出租屋。

  第三条 禁止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

  第四条 全区各打假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严厉查处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第五条 区打假办牵头建立辖区各打假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集体股份公司组成的出租屋制假售假防治网络,形成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出租屋业主、物业管理部门和集体股份公司的责任

  第六条 出租屋业主、物业管理部门和集体股份公司应遵守国家打假工作和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对出租屋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出租屋业主应遵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制度,将租赁合同向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物业管理部门和集体股份公司,严格履行与区政府签定的防治出租屋制假售假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有关责任。

  第九条 出租屋业主、物业管理部门、集体股份公司应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督管理,发现承租者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立即向打假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条 出租屋业主、物业管理部门和集体股份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助打假执法部门打击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不得纵容、放任不明真相的群众或不法分子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

  第十一条 承租者因制假售假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出租屋业主、物业管理部门和集体股份公司应督促其接受处理。

  第十二条 承租者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出租屋业主应与之解除租赁协议。

  第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物业管理部门、集体股份公司对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知情不报,或庇护、纵容、或不配合打假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完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制度,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应打假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出租屋的资料,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打假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发现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立即向打假执法部门举报。

第四章 打假执法部门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打假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打击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及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第十八条 区打假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出租屋制假售假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各打假执法部门应设立出租屋制假售假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举报案件,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各打假执法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的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出租屋制假售假案件,应及时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打假执法部门应将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向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集体股份公司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积极支持出租屋制假售假防治工作,打假执法部门请求协助时,应及时调遣警力,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利用出租屋制假售假构成犯罪的,打假执法部门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出租屋制假售假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打假执法部门,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防治工作不力的,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或参与制假售假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将防治出租屋制假售假工作的成绩列入考核领导和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各打假执法单位领导和干部政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出租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应立即向有关打假执法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公民对各打假执法部门、出租屋业主、房屋租赁主管部门、集体股份公司履行本规定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发现玩忽职守、包庇纵容制假售假的,应向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新闻媒体对打假执法部门、出租屋业主、房屋租赁主管部门、集体股份公司履行本规定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披露和曝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田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编辑 汪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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